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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修改相关法规

作者:5801314.com 发布时间:2006-11-09 来源:我伴你一生一世
  

四川修改相关法规 艾滋病患者有望获结婚权利

中新四川网5月27日消息 1995年颁布实施的《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规定,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含涉外结婚登记)时,应对申请人所持的婚前医学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对艾滋病、梅毒、淋病病人及感染者未治愈的,不予登记。

  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婚姻登记应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艾滋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因此,《条例修正案(草案)》取消了“艾滋病、梅毒、淋病病人及感染者未治愈的,不予登记”的规定。

  《条例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性病、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疑似病人在诊疗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医疗卫生人员对病人的有关情况保守秘密。

  同时,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对社会承担义务和责任,听从医务人员的医学指导,服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不得故意将艾滋病病毒传播给他人。对“性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故意传播性病、艾滋病的”,《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保障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益,《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不受任何歧视,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其子女的入托、入学、就业等权利应切实得到保障。不能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劳动、受教育、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艾滋病是一种目前医学科学水平尚无有效治愈办法、死亡率极高的传染病,它主要通过血液、性接触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其中以共用注射器吸毒导致的血液传播为主。从1995年到2001年,四川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报告数一直徘徊在全国的4—6位。

  《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于1995年8月17日颁布实施,该《条例》制定已有8年,个别规定已不适应发展要求,修正《条例》势在必行。按照2001—2005年《四川省预防与遏制艾滋病行动计划》,到2005年底,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发病人数年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内,将艾滋病病毒经临床输血传播的平均水平降低到十万分之一以下,其中,在艾滋病高发地区,控制在十万分之二——十万分之十以内。

  2002年11月28日,贵阳艾滋病女小琴与丈夫小明在北京颐和园举行婚礼。从此以后,两个人就将共相扶持,共同咀嚼人生的苦难和美丽。小琴5年前不幸染上艾滋病,结婚后他们还想生育自己的孩子。

  有医学界专家指出,和患有艾滋病的人结婚并不可怕,同时,若有医生严格监控并坚持用药,所生育的孩子被感染的可能性也很小。

  婚姻法规定,只有“患有医学上不适合结婚的病种”的人才不能结婚,而艾滋病不在此列。北京市艾滋病临床研究中心赵红心副主任医师证实,艾滋病确实不是中国法律禁止结婚的病种。但在结婚前患有艾滋病的一方一定要让对方知道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只要双方愿意并保证采取防止对方被传染的相应措施,没有理由不让他们结婚。但是,由于国内目前尚未达到相应技术水平,中国对艾滋病人结婚生子不禁止也不提倡。

  赵大夫表示,艾滋病人也是人,他们有和正常人一样的权利,但人们对艾滋病的了解还太少,对艾滋病人的理解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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