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须知
作者:5801314.com 发布时间:2006-11-09 来源:
我伴你一生一世
一、结婚登记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均系无配偶。
4.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即男女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5.禁止结婚的疾病,即男女双方无患有麻疯病、性病以及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现役军人除必须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严格遵守部队的有关规定。
二、结婚登记须持证件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申请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证件: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不超3个月)。
3.婚前体检证明(有效期不超3个月)。
以下情况结婚登记可不需婚检。
(1)复婚的。
(2)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违法婚姻,有子女后又补登记的。
4.婚教证明。
5.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件。离婚证件包括: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丧偶的须持配偶死亡证明。
6.两张2寸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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